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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擅停营运 最高罚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0:13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任笑一)从事经营公共巴士的企业擅自停业将被处以1万到3万元罚款。昨日,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获悉,从本月起深圳实行《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年来,深圳部分公交车线路曾出现司机与企业发生矛盾而暂停运营。根据《规定》,如果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或中小型客车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不仅会被责令改正,还将被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将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3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该企业是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将被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另外,公交车司机、的士司机如果暂停营运或者妨碍营运秩序将被吊销驾照。根据《规定》,在车站、码头、口岸区域及市内主干道候客站停驶,而因此妨碍到营运秩序的司机将被吊销其驾照,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除此之外,组织、煽动或胁迫其他客运车辆驾驶员停驶的司机和前方无障碍而故意慢驶、停驶的司机也会被依法查处。但有一种情况司机停驶企业会被查处——由于客运企业违法行为引发司机违法停驶事件的,将由深圳市运政管理机关按擅自停业依法查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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