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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先问责泄密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1:34 新晚报

  余晖

  据央视《新闻调查》报道,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先后两次被辞退,甚至被劳教1年。

  在笔者看来,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固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些泄露举报者信息的责任人也同样应该受到惩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些泄密者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文娟们的不幸。

  众所周知,举报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不仅是公民履行监督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更是国家吸取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安排。

  目前,举报虽已成为我国检察、工商、质监、税收等机关办案线索的重要来源。可是,举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李文娟的遭遇被曝光后,媒体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今年的“两会”上,曾获“全国十大优秀检察官”称号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再次向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他认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政策性规定又显得软弱无力,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分子都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举报人安全的作用。

  他还特别提出,现在为举报人保密制度存在缺陷,泄密事件不断发生。而这个问题不解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就不可能根本解决。

  笔者也注意到,早在1989年6月,广东省人大就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随后,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类似的法规,而法规中常见的条文包括:“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明确了受理群众举报部门的法定义务。

  可在现实生活中,与举报人屡屡遭受打击报复不同的是,鲜有部门或个人因泄露举报人信息而受到惩处。这也许正是举报人流汗又流泪,甚至流血现象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

  完善法律,有法可依固然重要,有法必依,向责任人问责同样重要!

  保护举报人,不妨先查查那些充当被举报人“传话筒”的泄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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