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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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4:15 信息时报 |
昨日,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此条款。 小区外墙被贴广告业主质疑利益分享 不久前购买了位于天河区岑村路某楼盘的胡先生发现所住小区的外墙被贴上花花绿绿的广告,广告的内容是,某知名电器城即将在该楼盘的2层开业。虽然广告本身不影响胡先生的居住,但是胡先生想广告的面积几乎占了楼体的半个侧面,这样的广告不可能是无偿的,那么受益应该由谁得呢?他假扮成租客的身份,咨询了招租中心,结果得知在住宅楼外墙挂广告是要收费的,收费多少根据粘贴时间和面积大小而定。胡先生得到这个消息后,认为既然广告是收费的,而且张贴广告所使用的外墙是业主的,那么所得利益业主有权利分享。对此,胡先生向本小区的发展商询问了情况,发展商告诉胡先生,根据“购房合同”中提到的“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等条款,胡先生无权得到出租墙面的收益。 开发商仗销售强势买方无奈霸王条款 据记者了解,目前广州市的楼盘有不少在屋顶、外墙面做宣传或者其他的商业活动,特别是一些地段好、位于商业闹市区的楼盘,开发商往往把屋顶、外墙面等使用权据为己有。不少开发商仗着楼盘销售的强势,即使有业主发现这样的条款不合理,发展商也不会做任何修改,因为消费者只有选择买与不买的权力。 时报记者叶静通讯员陈才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