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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取走剩余的15万捐款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文/本报记者张小磊 实习生游雄昂

  因社会爱心捐款获救的血癌女童病情好转出院,却陷入身无分文困境。一场争议由此而起———

  “这些钱是捐给我的孩子的,我有权支配它。”

  “不不不,你错了,这些捐款是给你孩子看病用的,只能专款专用。”

  “我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了,给些路费总可以吧?”

  “不行,我们已为你的孩子建了个人账户,这线只能用在你孩子的看病上。”……

  这两天,即将带着病情稳定的白血病患儿小云(化名)出院的父母亲,对这笔账户上尚剩15万元的爱心捐款能不能提走,与南方医院儿科的医生们争论不休。双方僵持不下,医院给记者打来了求助电话:“这些钱是媒体发起的社会爱心捐款,该怎么办?”

  

她能取走剩余的15万捐款吗?

  陈春鸣画

  1 事件起因:医院亮出“行规”不让取走捐款

  “爱心捐款只用于治病救命”

  爱心:30多万元捐助救了女孩一命

  6岁的小云来自广东湛江农村,应当拥有一个无忧无虑的美好童年,但是病魔的出现改变了一切。为给小云看病,家里花尽了所有的积蓄,在入住南方医院时,家里已是分文全无。白血病、骨髓移植的巨额医疗费,使得这个普通农民家庭面临破碎的境地。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广东多家媒体今年2月份发起了救治血癌女童的社会爱心募捐。短短一个多月,医院收到各方的捐款达30多万元。社会爱心让小云孱弱的生命得以延续下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云的病情目前已经稳定下来,即将进入维持治疗阶段,医院称她现在可以出院了。

  家长:想取捐款是因为没路费回家

  前天是小云出院的日子,本应欢欢喜喜回家去的小云一家,却是愁眉紧锁,为出院后的去处而担心。由于小云的医疗费用只用了捐款的一半,出院时,小云的父母提出要把剩下的15万元提走,医院认为根据惯例不能把钱取走。

  小云的父亲提出取钱的理由有二:第一,在获得资助以前,给小云治病的钱都是东拼西凑借来的,家中因此债台高筑,希望能够用这笔钱去还为小云治病的借款。第二,由于小云的病存在复发的可能性,将来需要做血干细胞移植的时候,这笔钱就是救命钱。

  小云的父母都是农民。她父亲说,为了省下钱给女儿治病,他经常露宿街头,支撑到如今已身无分文。“孩子出院了,这捐款医院不让全取走,但从中取些回家的路费总可以吧?!”他说没有路费,出了医院后不知该何去何从。

  医院:有违“行规”又无法可依

  南方医院儿科主任李春富这样说,这钱不能取走,不仅在南方医院,而且是所有的医院都是这么规定的。当初进行募捐的时候,所有的钱都直接打入南方医院病人名下的账户里,病人在医院治疗的开销从账户中扣除。很多好心人在捐赠的时候,只是本着“救助生命”的单纯想法,为了保证钱的正当用途,有些捐款人明确表示,这些钱不能取走作他用,只能用于医疗。基于捐赠者的意愿,很多医院都已经形成了这样的“行规”:这些钱只能治病用,不能取走。

  但李也说,医院也是“凭经验办事,没有法规可依,有时也很无奈”。通常的做法是把这些剩下的钱,给患者建立一个个人账户,以便作为其往后的相关医疗费用。他说,1996年有一个白血病患者痊愈出院后还剩一些钱在医院,他也同样没能把钱带走,后来他生病到南方医院看病,医疗费用就从那些钱中扣除。

  无奈:许多捐款账户成了“呆账”

  李同时指出,由于这些捐款只能用于医疗,当患者病愈后即失去了使用的权力,但又因为捐款是记在病人名下的,从法律上讲,医院也不能私自动用,双方都不能用,有些捐款自然就成了“呆账”,许多“呆账”一直悬而未解,也不知该怎么办?

  2各方争议:市民律师红十字会摆开论坛

  几种意见哪个更合情合理?

  市民:理解医院做法可否灵活处理

  张先生:这些钱是社会捐给孩子治病的,所以应该用在最适当的地方。医院作为捐款的使用监管方,有责任保证这些钱的使用途径。孩子的父母有困难这是事实,但不能因为有困难就可以“挪用”这笔捐款。所以能不能把捐款用作他途,在医院看来是个原则问题,医院的做法可以理解。

  程小姐:现在孩子及家人连回家的钱都没有,以后的生活费还有吗?如果只救得了人命,而无法保证她活下去,那把人救活了又有什么意义呢?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保证这些钱不被滥用。但是,这是很困难的。而且钱既然入在病人账户下,病人就对钱有支配权,如果没有欠费的话,医院是没有发言权的。不过因为是捐款,医院作为监管方,有责任保证这些钱都用在“刀刃”上,他们的做法也无可厚非。不过,难道就不能灵活一点吗?先支出一点,后来再补上也可以啊。

  殷女士:钱是大家捐给小女孩治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一家;所谓“治病”只是一种统一的叫法———怎么能就死死定下了呢?治病是长久之计,但是路费是燃眉之急;如果不先解燃眉之急,还有长久可言吗?捐款者固然是冲小女孩去的,但是对于小女孩来说,她的爸爸妈妈更直接地决定着她的命运———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父母保不住,谁来管小孩?医院作为保管者,它有权力决定捐款的去向吗?万一不行,也该由捐款者说“不”。

  律师:法律上女孩父母有支配权

  黄荣生律师:很多人都是站在道德的角度上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合同法》中有一个赠与合同,按照法律,钱是捐给小女孩的,小女孩是受赠与人,所有权应当归小女孩。监护人为了孩子的利益有权使用这些钱,这种行为是合理的、合法的。况且捐赠人与医院之间并没有书面上的委托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要求医院帮助支配捐赠,病人只是借用医院的账户,但医院实际上是没有权力来支配。像凑路费这种急需,是属于维护孩子的利益的,是可行的。再者,在进行捐赠的时候,当时人们真正的目的是给小孩的,因此符合孩子利益的行为应是无可厚非的。

  红十字会:合理做法是捐款到基金会

  广州市红十字会:目前的捐款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A媒体发起募捐的话,钱就会直接捐到A媒体;而一旦B发起募捐的话,钱也会是捐到B,再经由媒体转交。这些钱是如何用的,没有人监督。而医院也没有足够的权力来处理这些赠款,因此才会产生那么多麻烦。

  合理的做法是,应当将钱直接捐到基金会,由公用基金来支配这些钱的用途。

  红十字会:取走捐款会产生“不公平”

  广州红十字会:如果社会捐款集中捐到基金会,基金会不能将捐款的数额告诉受赠人,只能在钱不够的时候给予提醒,而一旦钱有剩余,则可用来救助其他同样遭遇的病人,这样就有可能把许多处在死亡线的人挽救过来。对患有重病但没钱治疗的人而言,这种做法更合理、公平。现在红十字会已经成立了两个这样的救助基金,专门处理各类爱心捐助。而且也已经有医院开始支持这种做法。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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