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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强奸索赔精神损害被驳回 两女孩心灵创伤无“法”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5:44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本报记者文剑2004年岁末,汕头市一个贫寒人家如遭雷劈———家长发现自己年仅7岁和8岁的两个女儿相继被关系密切的老乡、龙湖医院一黄姓医生诱骗到其家里和办公室实施奸淫!历时一年多,备受汕头市民关注的“纯洁受害案”终于尘埃落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龙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文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黄文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纯、小洁医疗费、鉴定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382.51元。与此同时,法院依法驳回了小纯、小洁对精神损害的

索赔请求。这是一个不出所料、毫无悬念的依法判决:就像此前全国无数强奸案受害者一样,两个无辜女孩的心灵创伤无“法”医……从无知到知———谁知道两个女孩的心灵创伤有多深?一年多以前,当7岁的小洁天真浪漫地向母亲叙述“舅舅”为她“检查身体”的经过时,她还不知道自己受到的伤害有多么严重!当8岁的小纯隐约感到“舅舅”的行为“不对”时,她也只是对“舅舅”感到讨厌而已,因为“舅舅”的每一次“检查”都把她的阴部弄得很痛……而今天,这两个女孩对自己的苦难几乎都明白了——由于母亲失魂落魄的痛哭;由于父亲红着眼睛差点要去与“舅舅”拼命;由于“舅舅”被戴上了手铐;由于姐妹俩一次又一次到公安局、检察院去做笔录;由于必须一次又一次到医院接受治疗;由于父母受不了邻居的指指点点而搬家;由于被迫离开自己熟悉的老师和小伙伴而转学……两个女孩首先出现的“症状”是上课时经常发呆、魂不守舍,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她们的性格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尤其是小纯,这个曾经懂事听话的孩子后来变得十分暴躁,动辄对父母发脾气,在派出所做笔录时也曾经突然大发雷霆……两个女孩以前都很有独立性,很早就与父母分床睡觉,但现在死活要和爸爸妈妈挤在一起才敢睡,还经常在半夜被恶梦惊醒……在出事的几个月后,两个神情憔悴的女孩被送到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心理治疗,为她们进行治疗的李医生大声呵斥其母亲:“怎么这么晚才送来?你们的女儿还要不要?”李医生并不知道这个贫困之家根本负担不起孩子的医疗费用,这一次带的钱还是一位好心的法官硬塞到孩子母亲口袋里的!李医生当时告诉记者,由于没有及时给予姐妹俩心理辅导干预,两个孩子已经不同程度出现病态的精神症状,小纯的情况较严重,反复出现幻听、幻视、恐惧、厌食等情况和暴力倾向,在进行心理辅导的同时要进行药物和仪器治疗。然而,这个治疗在不久之后被迫中止了,因为这个贫困家庭承担不起昂贵的医疗费。从无知到知———谁知道两个女孩的心灵创伤有多深?正确的!公平的?拿着一份写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两个女孩的父母面对前来采访的记者悲愤地质问:“这公平吗?”记者无言以对,但对这个案件跟踪采访长达一年多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告诉记者,这个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小纯、小洁对精神损害的索赔请求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可以说无懈可击!《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张树国指出,上述法律文件实际上已经把强奸案中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路给堵死了。而强奸案被害人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失,如果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的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那么,强奸案件的被害人除非受到较严重的身体伤害,否则几乎无法提起任何损害赔偿。张树国是去年轰动全国的“处女膜索赔案”的“始作俑者”,这个著名律师在担任一宗强奸幼女案原告代理人时提出“处女膜是物质”的观点,并以此为理由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张树国说:“因被强奸而以遭受的精神损害为由提出索赔,法院有可能不支持,但如果将处女膜定义为‘物质’,‘物质’遭受了损失,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了。”张树国说,人体作为物质具有不可争议性,既然人体属于物质,那么人体器官当然是物质。处女膜看似女性人体一种多余的小器官,但有着其他人体器官不能比拟、不能替代的特殊作用。处女膜作为一种象征,一旦遭到破坏,将是任何器官都不可替代的。张树国认为,处女膜不能排除在物质范畴之外,当这种物质受到客观损害时,理应得到赔偿。被告人以不法行为伤害了它,必然要影响到受害人身体、读书、就业、婚姻等多方面。因此,“提出该项索赔20万元并不为过”。但是,张树国的“另类诉讼”依然没有奏效,他代理的这个案子的受害人还是无法获得赔偿!新华社记者王勉、胡星针对该案指出:将处女膜“定价”20万,这一看似有些荒唐的诉讼请求背后,是推动法律修改,为受害人争取合理补偿的努力。“处女膜物质化”的诉讼过程暴露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缺陷。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并且这方面的判例也相当多。强奸案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面临的司法障碍,给立法机关提了一个醒,应当正视被害人要求精神赔偿的强烈愿望,尽快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赔偿范围,以免受害人遭受二次损害。每天,我们都能够看到中国法制的进步。然而,当犯人已经获得在监狱里过夫妻性生活的权利时,当一个明星为一点鸡毛蒜皮的“隐私”被暴露而获得巨额精神损失赔偿费时,我们却发现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权利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我们今天看到的确实是一份正确得无懈可击的裁定书,但是许多人都会和小纯、小洁的母亲一起发问:“这公平吗?”一位审理此案的法官对记者说,三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太明确了,没有任何‘灵活运用’的空间”,他无奈地说:“尽管对两个女孩的遭遇充满同情,但我们只能依法判决。坦率地说,在法律规定的‘物质’赔偿方面,我们已经尽力而为。”这位法官和他的多位同事曾经多次自发捐款救助两个女孩,在与记者讨论该不该给予强奸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时,他脱下了自己的法官服,然后把记者拉到法院门外,郑重地说:“我现在不是以法官的身份,而是作为一个公民接受你的采访,如果有一天法律规定给予强奸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我举双手赞成,并认为这是中国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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