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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计生妇检不必回老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8:00 光明网
马碧(湖南公务员)

  在北京工作的湖南人丁先生问,他的爱人可否在北京做妇检,再把检查报告寄回老家。对此,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答说,这属于各地区的规定,可向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咨询。(昨日《新京报》)言下之意,如果湖南当地规定不认可在北京的检查,丁先生的爱人还得回湖南做妇检。

  其实,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明确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避孕节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了解情况后,不得再要求本人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因此,从法理角度看,妇检不必回老家。

  现在,人口流动性大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特征,尤其是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正值创业时期,如果回老家做妇检,光路费就要不少钱,还要耽搁时间、影响工作。在外地妇检,尽管可能会增加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难度,但有关部门却不能就此方便自己,而给当事人造成麻烦。只要婚育龄夫妇能够提供正规医院的妇检报告,就应视为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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