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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敢于开枪的前提是合法开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0:02 红网

  在4日广州市维稳及综治委召开的第一季度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等就本季度的治安工作出上述部署。张桂芳在会上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今年以来,广州民警在追捕中,已击毙2名袭警者,击伤3人。(《南方都市报》4月5日)

  砍手党对于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危害的确巨大,所以,张桂芳的讲话在网上公布后,得到许多网民的支持。然而,我们又必须注意到,警察开枪事关公民的生命权,必须特别加以限制,因为警察也可能会滥用权力;同样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砍手党也是人,同样具有人权,对其合法权益仍然要予以保障。因此,强调干警要敢于开枪,其前提是必须是合法开枪。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去年4月5日晚,黑龙江省发生一起悲剧,一居民李树森修车途中被便衣警察拦截,以为是打劫赶紧逃跑,结果警察开枪击中李树森怀孕7月的妻子的腰椎;而在2004年11月10日晚,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摩乡派出所民警陆雄,因骑车与两名村民发生冲突,竟拔出随身佩戴的手枪,将两村民当场打死,并打伤一名联防队员。如此层出不穷的事例充分说明,我们越是在强调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时,越是在群众拍手为警察开枪叫好时,越应当注意警察可能会有的权力滥用的问题,更应当强调警察要合法开枪。

  关于警察如何合法地开枪,《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都有明确地规定。《人民警察法》要求必须是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判明是属于十五种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因此,面对砍手党,警察必须符合以下的前提才能开枪。

  首先是面对的必须是诸如砍手党一类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等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普通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随意使用武器。

  其次,警察开枪必须是诸如砍手党这一类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是在实施犯罪进行时,情形紧急。比如,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是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或者拒捕、逃跑时;暴力抗拒执法,是在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时;“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是在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等等。如果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拒捕、逃跑,警察就不能对其开枪。

  最后,警察对诸如砍手党这一类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开枪前应当先进行警告,只有经警告无效的,才可能对其人身开枪。当然,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所以,在我看来,只有警察在符合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下,才应当鼓励其敢于开枪,以保护公民生命安全与公共利益,避免自身遭受犯罪分子的伤害。不过,即使如此,如果开枪造成犯罪嫌疑人伤亡的,如果其家属提出质疑,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查明真相,以防止警察滥用权力和给其家属一个交待。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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