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拯救卖花女童可从教育法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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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6:00 光明网 |
李季先(北京律师) 4月3日《新京报》报道了北大学子成立“花神社”拯救卖花女童的事。文中,在为卖花女童寻求法律救助时,北大学子遇到了法律盲区。对此,笔者有话要说。 卖花女童事件确实是介乎道德和法律边缘的事件,但主要还是法律事件,一个侵害儿童受教育权的典型事件。在这个事件中,最根本的是女童的受教育权被其家长或其他合法 监护人无情剥夺了,而不是其劳动权或其他权利受到多大程度侵害。这就决定了对女童的救济不应最终导向劳动和工商监管部门,而是回到其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上。关于失学或辍学儿童如何处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有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该法规不但对儿童父母有法律拘束力,对儿童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学校也有拘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