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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用人单位获赔8.8万元 安顺童工浙江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9:35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安顺市一未满16岁的少年到浙江余姚打工,左手被压伤后,他将所在单位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其各项费用8.8万余元。

  据了解,原告王准系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人,今年15岁。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2005年7月25日,原告王准以“杨准”的假名应聘到被告单位余姚市城区永久汽车电器厂上班。2005年8月1日上午,原告在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压伤,同日以“杨准”的

假名入浙江余姚市第六医院治疗。王准的伤情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为七级伤残(M标)。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确实身份,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的,该单位依法应向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王准各项损失88913元。作者:徐荣锋 陈晓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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