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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调道德底线 慎谈道德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09:57 云网

  近日,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撰文“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就当下的社会道德底线频频被突破做了一番颇有见地的解读。文中引用央视主持人崔永元语:“我不是有什么道德洁癖,我没有特别高的要求,我要求的只是道德底线。”4月6日《东方早报》刊发了袁晓明先生的评论《不要只谈社会的道德底线》,文章指出在当下的社会,“要彻底治理我们社会的贪污腐败等突破道德底线的问题,最根本一条就是不要再以所谓的道德底线来迁就本来就不道德的行为”。其实,袁晓明先生所抨击的“道德底线”从来都不是社会的真正道德底

线,袁先生所倡议的“道德标准”,其实才恰恰是,并从来都是真正的道德底线。

  也因为如此,袁先生与主张“守卫我们社会的底线”的孙立平教授以及爱玩点儿“反讽幽默”的崔永元的伦理思想,并不矛盾,属一个壕沟里的战友。“战友”们的慧眼一致看到了很多令人痛心疾首的社会现象,在孙教授那里,是“社会底线”的不断失守。在袁先生那里,是从道德上“合理化原本不符合道德标准的行为”。崔大主持人则大玩了一把“讽刺与幽默”:我红包也给了,你医生就得讲点“交易信用”,给我认真地做次手术吧?他的逻辑不难理解:收红包是错的,收红包好好做手术也是错的,收红包不好好做手术是错上加错!

  当下社会真的到了要把道德底线降格以求的地步了吗?社会的底线,一般意义上,指的是社会的底线道德规范,它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及社会关系的各个环节,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来源于一条道德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康德进一步归结为“人是目的,不只是手段”的命题,并由此引出在任何社会下都可广泛应用的最底线道德要求,即“勿杀人、勿偷盗,勿奸淫、勿说谎”。

  现实社会中,这些道德底线,已经具象化为法律的要求。广义的道德包括法律,法律是底线的道德。而我们俗称的道德,是法律之上的规范准则体系。因此,一切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也必然是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所辖,限于维护正义或公正的层面,道德的终极价值则指向了高尚,企望“止于至善”,人类的价值诉求是由法律的底线向道德的高端动态地蔓延。现实社会的核心价值所在却不在于道德至善所努力达到的“高尚”,而在于公正或正义。“高尚”,要求的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忘我的“成人之美”、“无私利他”。正义的实现,即是道德底线的达成,起码法律的在场。

  如此,无论医生或公务人员接受“红包”、贿赂后是否为人办事,还是绑匪拿到赎金是否放人,都不能改变其行为恶的性质,侵犯了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基本自由权,法律不可能置若罔闻。现实中的人们忌于可能招致更大的损害,而选择送红包,行贿赂,甚至“蔚然成风”。这种“底线下沉”现象与其寄望于道德救赎,还不如让法律去冲锋陷阵。

  在正当的两端,是高尚和丑恶。不高尚,未必是恶,但未必不是正直、正当、正义;而不丑恶,不伤害他人,即是正当。雨果在《悲惨世界》中的总结很有代表性,“做一个圣人,那是特殊情形;做一个正直的人,那却是为人的常轨。”我们强调道德底线,不强调道德标准,就是为了在一个确定并守住道德底线的社会中,允许人们在法律不禁止的地方,有广泛的道德选择空间,有不同层次的道德生态,有动态的“向善的自由”,并根据其所享有的自由,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某种意义上,奢谈确定的道德标准是危险的,它关系到谁来设定、如何证明设定的内容本身是合乎道德等问题。

  强调道德底线,就是强调法治社会,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贪口号“贪污一块钱也是贪”透露的正是法律的威严,是道德底线的重申。然而事实上,也没有人会把贪污一块钱与100万元,小偷小摸与抢劫杀人混为一谈,没有人会缺乏分清楚小恶与大奸的基本常识。我们根本无须担心,通过道德底线的降低而将不合理、不公正的事物合理化。(李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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