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院严禁立案前扣押冻结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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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0: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 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