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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三年“实习期”,有谁听说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0:09 温州新闻网

  一个人在正式走上工作岗位之前,通常都有一段实习期或者试用期。对于这一点,应该说是人所共知的。可是,有谁听说过长达三年之久的“实习期”吗?至少,我是没有听说过。可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天底下竟然还真出现了这样的“荒唐”事情。不信,请看以下这则消息。

  在广东电台“民声热线”直播室里,有廉江的教师来电话反映,廉江市教育局强迫

1999至2002届共1000多名应届中师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工作三年半以后才能领全额工资。刚刚走马上任的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马上连线廉江市教育局郑局长了解情况。而郑局长说,因为地方财政困难,当时分配这批师范类毕业生时,既承认他们教师身份,又定下了三年的实习期,每月领取300多元工资。(据《新快报》4月5日报道)

  很显然,之所以签订三年的“实习期”,地方政府部门确实也有自身的困难与无奈,实属一种权宜之计。可是,签订这样的“实习期”,从法理上行得通吗?据了解,实习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一个过程。以实习身份进入用人单位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受《劳动法》约束,也就是说实习单位不用为实习生办理社保、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而廉江市名为签订实习期,却每月支付300多元的工资,这显然属于“名不符实”。如果说是试用期,还勉强说的过去。可是,根据我国颁布的《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三年长的时间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

  既然从法理上讲,这样的“实习期”是不给发工资的。那么,当地教育部门又怎么能每月发给这些教师300多元的最低工资呢?原来,这1000多名所谓的“实习期”教师也是有正式编制的。既然有正式的编制,说明当地确实需要这些教师。按照同工必须同酬原则,单位就必须保证这些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其它教师基本一样。试想,连教师最基本的工资待遇都不能予以保障的话,教师又怎么能安心的工作!不难看出,当地教育的投入该有一个多么大的缺口?如此不容乐观的教育投入,还奢谈什么教育的发展?难怪教育乱收费现象屡禁不绝,可以说,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着实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其实,出现这样荒唐的三年“实习期”事件,不仅仅反映出当地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问题,同时也折出当今的就业难问题。试想,对于这样显然不合理不合法的“实习期”,这1000多名中师毕业生为什么要无奈地与当地教育部门签订协议呢?而为什么在开始的时候没有向上级反映,反而在四年(以最晚的2002届毕业生算起)之后的今天已经拿上全额工资的时候才向上级部门投诉呢?我想,只有一个原因,就是为了保住教师这样一个还算比较稳定的饭碗。看来,没有多样的就业渠道与宽泛的就业环境,也是造成1000多名教师违心签订三年“实习期”的另一个原因。

  (稿源:红网 作者:孙广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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