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集体合同五大突破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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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0:14 东方网-劳动报 |
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劳动合同可以由合并等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实施合并、破产、销号等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方能实行;由此进行的劳动关系处置及经济补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工会应当参与企业合并等方案制定、审议和实施的全过程。 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挂牌交易须附加条件 新企业应当组建工会;新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新企业录用原国企(集体)职工签订的首期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三年; 新企业录用原国企职工应当继续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新企业实行家属劳保政策。 企业改制用工 企业改制应尽可能保留和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安置原企业职工,不轻易让职工失去岗位。 企业应当建立用工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对用工计划和引进、录用人员考核评估办法等作出安排。 企业遇生产或者组织结构调整,应当优先安置、使用本企业的职工,不得以劳务用工来取代在岗的职工并因此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 企业依法裁员,半年内招工的,应当优先招收原企业职工。 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在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比上年增长10%左右。 不能完成约定的生产经营目标的,企业可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降低年平均工资增长目标或者不增长,直至负增长;企业方经营者应当同比例降低工资增长值或者不增长,直至负增长,实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年薪加薪部分,直至扣减基薪。 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规定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没有提供劳动岗位而导致职工没有提供劳动的时间,按停工、停产前的月工资逐月递减10%的比例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