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聚焦劳动合同法八个方面 应允许口头合同存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0:25 中国新闻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二阶段的情况。自3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媒体公布第一阶段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后,3月28日至4月6日这一阶段与第一阶段相比,收到意见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说明了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和关注。广大群众除了继续对草案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等问题提出意见外,这一阶段的意见主要反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聚焦一:劳动合同立法的目的应当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有的意见提出,立法者必须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就劳资关系而言,任何时候劳动者一方都是弱者,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企业垮了,劳动者就会失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反之,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

  聚焦二: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口头劳动合同的存在

  有的意见提出,现在是信息时代,签订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劳动合同应当允许使用电子文档、口头合同等形式,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一味强调书面形式,可能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内容变更不大的,应当允许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

  聚焦三: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存在不同看法

  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有的意见则认为,竞业限制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建议取消竞业限制的规定。有的意见认为,草案中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规定得太低,必将造成同行业企业相互之间恶意挖人的后果;有的意见则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过高,建议参考其他国家的竞业限制条款,将经济补偿修改为年工资收入的5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如果已经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聚焦四: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可能被滥用

  有的意见认为草案如果这样规定,有的劳动者就可能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建议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情形加以明确。也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会使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变相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到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不利于实现稳定劳动用工关系和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聚焦五: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以限制

  许多劳动者反映,现在一些企业加班经常化、普遍化,有的企业在确定工作量时就把加班计算里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量,以此恶意逃避支付加班费,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聚焦六:草案应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

  有些工会组织和群众意见提出,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力供求失衡,劳动者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协调劳动关系,使之趋于和谐的措施就是推进和规范集体合同。因此,在目前集体合同法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

  聚焦七:立法应当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管责任

  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关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法律得不到执行。应当赋予执法机构更为有效的执法权力,同时明确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劳动部门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立法对劳动保障部门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聚焦八:继续对劳动力派遣问题展开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收到的建议中有的提出应当进一步规制劳动力派遣:一是提高劳动力派遣的准入门槛;二是明确在什么条件下,在哪些岗位、工种,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三是明确划分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责任;四是明确规定劳动力派遣的期限,禁止用人单位长期使用派遣劳动力;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于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互相推诿或者恶意串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严厉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郭晓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