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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总应否受劳动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0: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强通讯员张祥)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我省于昨日下午举办了草案意见征集会。来自省内企业、大专院校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在会上纷纷发表意见。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就此,企业界代表一致认为扣留劳动者证件是不道德的,同时他们也纷纷指出,这一规定使部分企业的财产安全面临巨大的风险。如:某企业采用“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出售汽车、数码产品等贵重物品,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送货员要是携贵重物品逃跑了,企业该如何追回损失?代表们认为让劳动者找本地户籍人口作担保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有老总在会上指出,《劳动合同法》在保护普通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企业老总的利益也应当给予保护。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老师则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董事长、总经理等“老总”是资方的利益代言人,“代言人”与“劳动者”有着根本的不同,所以老总不应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再者,老总的“打工心态”对投资者利益会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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