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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制止同监犯自杀毒贩立功 从轻判有期徒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0:4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 有过犯罪前科,本应从重处罚的犯罪分子,因成功制止同监舍案犯自杀而构成立功,获得法院从轻处罚。昨日,有立功表现的贩卖毒品被告人黄某被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黄某,男,现年33岁,象州县象州镇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7年,200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象州县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象州县第二中学门口将海洛因毒品3小包卖给女吸毒人员姚某,获款45元。当黄永光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姚某手中缴获海洛因3小包(称重为0.06克)。经搜查,公安人员还从被告人黄某身上搜获海洛因毒品31小包,称重为0.5克。2005年11月4日上午,黄某在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候审时,发现并制止了同监舍的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杀,并及时报告值班民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因黄某有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黄某在羁押期间发现并制止了同监舍案犯自杀,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缴纳了罚金,应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编辑:黄皓作者:陈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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