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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仕阁”地下车位应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0:4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昨天上午,海曙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天海华庭·名仕阁小区52户业主集体维权案,众业主期待着持续了近两年的维权行动能尽快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22层的天海华庭·名仕阁小区由宁波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2002年12月份开始交付。小区居民陆续入住后发现,小区一层自行车库隔层被开发商全部拆除,承重墙遭到严重破坏,并进行了其他一系列的非法改造和装修。更让小区业主难以接受的是,开发商

还占有地下汽车库作为营利手段,小区居民进去停车,每晚要收10元停车费。

  开发商的这些行为引起小区业主强烈不满,2004年底,他们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们对自行车库与地下汽车库的共同共有权,判令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海大酒店移交自行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停止对自行车库的侵害并恢复原状。去年5月,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由于案情复杂,双方分歧较大,案件一时难以审结。

  昨天上午,原、被告再次对簿公堂。原告认为,名仕阁小区的自行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属于小区房屋的公用共有部位和配套设施,且其土地使用面积已由业主在购房时全部分摊,故其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产权应归原告等业主共同共有,对自行车库与地下汽车库的权益理应由原告享有。

  被告在答辩时承认非法改造自行车库的侵权事实,但在地下汽车库是否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争辩中,他们回避了有无将地下汽车库的投资成本计入小区业主购房成本的问题,指出他们已将近60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出售,并已办出了产权证。他们认为,办理产权证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可能办出产权证。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开发商有能力证明他们在出售房屋时,有无将地下汽车库的投资成本计入小区业主购房成本,但他们始终回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定为他们将地下汽车库的投资成本计入小区业主购房成本。

  同时原告指出,开发商能做出产权证,很大程度上依据的是人防部门出具的一份证明。在这份证明上,人防部门认为,地下室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规划应配建人防面积1400余平方米,剩余的近600平方米归开发商所有。原告认为,如此取得的产权证,其合法性值得质疑,要求法庭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法庭还对小区业主提出的开发商违约赔偿诉求进行了审理,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判决,52户业主持续近两年的维权仍未画上句号。(记者姜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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