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中国水科院水资源研究所博士沈大军: 用水权打破水资源的垄断  水资源的分配是一种利益分配,我国当前的水资源分配体制仍然带有较强的指令配水模式。为此,应建立跨区域的水污染补偿制度,使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解决因水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公平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3:26 中国环境报

  生态补偿是一个双向的问题,地理位置并不决定它是否有利,它体现的是上下游、左右岸团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处理得不好将由简单的生态环境问题转变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流域生态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水资源的短缺,上下游之间缺少协调机制,由此出现一系列生态问题。第二个就是流域间的水污染的问题。而水权管理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是水资源问题日益严重的主要因素。

  明确水权,并就水资源使用机制进行统筹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我们提出的环境共享机制以及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

  现有的法规在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同时,也做出了对水资源进行有偿使用的制度,规定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直接取水的,要交纳水资源费。但这个制度从全国实施的情况来看,却并不容乐观。

  我国目前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包括河流管理与维护费用、工程费用、用户费用等。由于其构成组合不全,没有包括资源水价,致使标准很低,远不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而这种较低的水价在实际中调节水资源使用权再分配的作用不大,致使使用权的再分配大多不是通过市场给予用水者收益的权利得以进行,而主要由政府部门通过用水计划来实施。同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本应是国家征收之后用于污染补偿和生态补偿的,而实践中所交的排污费只占应有补偿的很少部分,并且部分还返还给企业治理污染。

  水资源收益补偿政策的不完善使得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的资金既得不到保证,也无法适应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

  水资源的分配是一种利益分配,我国当前的水资源分配体制虽然对旧的计划经济模式有所突破,但是仍然带有较强的指令配水模式,在提高水资源效率的同时,其弊端还是未能有效消除。因此,建立科学而合理的水权分配体制便成为水权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首先,应完善水权的初始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水权再分配机制,可以通过水市场实现用水主体间的水权转让与交易。

  水权的转让要符合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水权转让应当论证对周边地区、其他用水者及环境的影响等等。通过水权流转,交换双方在资源总量得以控制的情况下,使地区内各区域之间、各部门之间用水资源得到优化,而且同一流域的上下游之间也增加了强有力的利益约束和刺激机制,上游通过节约用水就会有潜在的水权转让收益,下游节约用水就意味着可能会减少购买水权的直接成本,这样就为上下游都创造了节水激励,最终使双方能够获得更大的总效益。

  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用水者取得水要付出代价。水资源有偿使用中的另一项就是水资源补偿制度。应促使现行的超标排污费向排污费转变。应建立跨区域的水污染补偿制度,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18条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2条、13条规定应制定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建议在此基础上,还应制定市(地)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县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最后,还可在水资源有偿使用中建立受益补偿制度。比如长江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将会使全流域受益,那么流域内的其他受益者就应该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如果将这些资费筹集起来,就可以设立一笔专项基金,这个基金可以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功能互补,共同作用于我国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用水效率的逐步提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