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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青少年宫经营需要财政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3:55 新华网

  奚旭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4月7日《中国青年报》)

  中央的这个规定,对全国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福音。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本是未成年人的乐园,然而这些年来,孩子们与乐园的亲密接触越来越少了——不是孩子们不想去不愿去,而是不能去、去不成。因为青少年宫把地盘都出租给商家做生意了,即使还有剩下的,也不过是维持一点门面,从“硬件”到“软件”,都变成了鸡肋。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有的地方,居然把伤风败俗的“涉色场所”也开进了青少年活动中心。前不久媒体披露,宁夏石嘴山市一青少年活动中心的舞厅竟然变成了“消费四十元,随意摸舞女”的“摸吧”,不就是一个例子吗?

  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本是用来培养青少年高尚情操的地方,为什么要引狼入室呢?原因是作为公益事业单位,这些地方大多囊中空虚,只能靠出租场地维持肚子,否则就要饿饭。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这个宗旨每个地方的青少年宫都必须牢牢记住,大力践行。然而公益事业该吃“财政饭”,不仅要“吃饱”,而且要“吃好”。按政治经济学的说法,就叫做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一个通行的惯例。我们不能让青少年宫自己“下海”去弄饭吃,就应该从财政支持的角度加大力度,彻底解决青少年宫自身维持和进一步发展的资金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仅遏止青少年宫通过市场经营的逐利动机,而且从根本上促进青少年宫的发展,更好地承担起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造福亿万青少年、教育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

  我们期待着每个地方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都真正成为孩子们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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