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谁擅行“挖路”就应断了他的权力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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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4:30 新华网 |
新华网长沙4月7日电 谁擅行“挖路”就应断了他的权力之路 记者 侯严峰 湖南省娄底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的工程车没有养路费缴讫证,被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暂扣,管理处就开来大型挖掘机,在征稽处门前强行“施工”,并将水管、地下电缆挖断,致 使征稽处征税大厅及6个征稽所业务瘫痪,全市近4万台车无法正常缴费。“挖路”事件发生后,稽查处指责管理处“恶意报复”,管理处则振振有词地强调这是“正常施工”。从表面看,两个部门都在执行公务,但是,明眼人不难发现其中的奥秘,那就是有人在正常执法,有人在滥用职权。 公共权力是国家依法赋予的,具有强制性;公共权力在合法行使范围内,具有权威性。各级政府部门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都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但是,公共权力是为保障公共利益设置的,把公共权力用于部门利益或一己私利,就会导致公共权力的腐败。娄底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的一些人之所以涉嫌“报复”,酿成一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共事件,说到底,还是把公共权力当成了部门和个人的权力,滥使滥用,违规违纪。 “挖路”事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人们一方面惊异于握有公共权力的部门滥用权力的“气魄”如此之大,惊异于他们为什么如此胆大妄为无所顾忌?另一方面,惊异于某些人对自己滥用权力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反而给自己的行为找个堂堂正正的理由。由此可见,某些握有公共权力的部门的张狂无知到了什么程度。 “挖路”事件反映出对公共权力部门的监督仍有软弱无力之处,你对他监督不力,他自然有恃无恐。同时,也反映出对公务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服务意识培训等欠课不少。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另一方面也要严明法纪,谁擅用权力滥行“挖路”,就要依法依纪断了他的权力之路、前程之路。(完)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