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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预定协议中的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7:31 上海青年报

  >>事件回放

  2001年,陈小姐与某开发商就某楼盘的一处房屋签订了《购房预定协议》,约定其向开发商预定房屋,双方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款,并约定陈小姐于签订协议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并于一个月内按总房价的20%付清第一期房款,同时双方签订预售合同;若陈小姐未能如约付清第一期房款,视为其自动放弃,所付之定金概不退还。协议书签订后,陈小姐至开

发商处准备签约付款,但发现该工程停工,即表示担心,开发商工作人员当即表示,如不放心,可等复工后再来签约付款。又过了一段时间后,陈小姐发现工程已复工,就单方面签订预售合同,但开发商未在该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不过收取了陈小姐交来的第一期并出具了房款发票。但随后开发商称按协议书约定,陈小姐未能如期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第一期房款,原《预定协议》视作无效协议。

  >>律师点评

  房屋预定合同是以签订预售特定的在建房屋为标的的合同,其标的不是给付房屋的行为本身,而是实践当事人承诺的订立合同的定约行为,因此,它本身不是买卖合同。而房屋预售合同则是以买卖特定的在建房屋为标的的合同,本身就是买卖合同的一种;而且,两者在存续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先有预定合同,再有预售合同,签订预定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订立预售合同,而签订预售合同则是履行预订合同约定的义务。

  >>律师提醒

  一般而言,合同在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一般也是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重要证明。但是,当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时候,当事人未盖章签字的事实,也不足以成为推翻合同已经成立这一事实的证据。开发商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其将合同交给陈小姐签字,以及接受购房款的行为已经足以证明双方实际上履行了该合同。因此,房屋预售合同已经成立并同时生效的事实不容否认,更不存在预售合同仅仅是双方签约的口头意向问题。而合法成立的合同应当信守,开发商既已订立合同,就不能因房价上涨超出预定合同时的预期而生异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认合同合法成立的事实。

  上海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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