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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寓优质服务于严格执法之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0:05 红网

  “现阶段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严格执法更重要,还是优质服务更重要?”在全国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我所在的湖北省黄冈市国税系统推出了这样一个税收辩题。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具体行动,更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这对矛盾在税收工作中相互作用

,由此推动税收工作向前发展,这也是税收工作的一般规律。二者无所谓孰重孰轻,谁主谁次,都不可失之偏颇,更不能厚此薄彼,应该是让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笔者认为,应该将优质服务寓于严格执法之中运作,才更有利于这对矛盾在相互作用时产生更大的能量,从而给税收工作增添更多的生机和活力。

  寓优质服务于严格执法之中,是全面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的基本要求。新《征管法》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增加了很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强调纳税人义务和责任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在保证税务机关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和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可见,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兼容并包在税收征管法之中,二者都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我们只有将优质服务寓于严格执法之中,方能体现出对税收征管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体验到,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与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少数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不法行为者,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通过对一些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公告,是有利于保护大多数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税收不法行为执法的“严”,就是对依法诚信纳税者服务的“优”,这种服务上的“优”,也正是寓于执法上的“严”的。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有的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还没有完全摆正自身的位置,将纳税人当作自己的“管理对象”来看待,认为自己代表国家征税理直气壮,在纳税人面前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架式,根本就没有把纳税人放在与自己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不尊重纳税人的人格、不体谅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遇到的实际困难,有时甚至把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异议和批评,看成是对税务机关的对抗行为,致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口服心不服,甚至心存积怨。这是当前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不和谐的音符。如果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上述不良心态不彻底消除,就很难将优质服务寓于严格执法之中了。

  社会学家认为,“人性化”管理应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新理念。我们强调严格执法,坚持依法治税,不能将对纳税人实行“人性化”管理排斥在外。对纳税人实行“人性化”管理,是有利于增进相互理解,密切征纳关系,同时激发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的,这样就反过来促进了严格执法,使依法治税原则得到落实。税务机关实行“人性化”管理,既要维护纳税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又要虚心地听取或接受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还要尽可能地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排忧解难。这样就能使税务部门优质服务的优良传统,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得到升华,从而更好地寓于严格执法之中。

  对于其他执法部门来说也是一样,不能一提构建和谐社会,就将“优质服务”举到头顶上,而把“严格执法”抛到一边;一旦强调整顿经济秩序,则又把“优质服务”放下去,而将“严格执法”再捡回来,举上去。应该始终坚持寓优质服务于严格执法之中,使二者在相互作用中释放出更多的能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好的作用。

稿源:红网 作者:吕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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