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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原经侦大队长判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1:15 东南快报

  本报讯近日,经漳州芗城区检察院公诉,原龙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孙某荣、经侦大队干警陈某辉因受贿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法院查明,2004年3月,陈某辉用职务便利,涂改嫌疑人陈某林的到案经过笔录,并出具陈某林投案自首虚假证明;孙某荣明知陈某林并非投案自首,仍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法院查明,事后,陈某辉收受人民币1万元,孙某荣收受人民币3万元和价值6000元手表。

通讯员 洪忠华 钟炳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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