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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下岗工减税额涨2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3:01 京华时报

  本市出台企业招收失业人员减税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本市召开了“北京市就业工作会议”,宣布从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后,享受的税收定额扣减优惠上涨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根据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决定,自今年五一开始,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者在申请获批后,将领到新版的《再就业优惠证》。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企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等三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者,可以申领新版《再就业优惠证》。在启用新版《再就业优惠证》后,之前的旧版《再就业优惠证》仍然有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昨天,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步出台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一律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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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可免八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报讯(记者赵鹏)自现在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将可免交八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昨天,市财政局公布了这一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方面透露,今后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现在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曾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也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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