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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3:16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勇飞报道:记者4月7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作出调整,优惠期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

  对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相关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符合所得税。

  另悉,如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如果企业既适用此次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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