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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无药师在岗 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4: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黄旭阳)“医保定点药店在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昨日,成都市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做出了具体管理规定,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违反规定,药店和医疗机构将被取消医保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

  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

  主要申报条件:●必须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在岗;●营业人员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取得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国家职业资格证》;●连锁公司的药品全部由公司统一配送,门店无自行购进药品;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月均销售额8万元以上;●近两年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和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禁止定点零售药店擅自更改或代用外配处方,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配方,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化妆品、日用品,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

  定点医疗机构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得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主要申报条件:两年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和药品,应当征求参保患者的意见,并如实出具注明自费项目的收费凭证;不得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得擅自给参保病人做未经批准的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抢救可先做后补);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病入收治入院,或无故拒绝、推诿、滞留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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