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裁员多少才应向工会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5: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集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等各相关部门和一些省内大型用工单位,对《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注点:

  老职工的合同该怎么签?

  据介绍,目前存在一种现象,一些用人单位让职工先签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职工的劳动合同,使很多“40、50”人员工作失去保障。

  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雷运龙建议第九条增加第三款为“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或累计工作满10年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老职工的利益。

  关注点:

  “裁50人才应说明”合理吗?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很多职工在工会网上留言,认为“50”这个数字容易让单位钻空子。

  雷运龙建议将“裁员50人应向工会说明”改成“裁员3人就需要说明”,更有效地保护职工利益。而省经委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张集山则认为,裁员是企业的自主权利,“50人都不能由单位自己决定,企业的自主权就没办法得到落实”。

  关注点:

  自然解聘要不要给补偿?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雷运龙认为,“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不合理,会有损老职工利益。而华西集团的邓胜权认为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话,单位应该依据未履行的合同期限部分给予经济赔偿;如果是自然解聘的情形下就不应该有赔偿。

  本报记者 赖晓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