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多少才应向工会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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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5: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集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等各相关部门和一些省内大型用工单位,对《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注点: 老职工的合同该怎么签? 据介绍,目前存在一种现象,一些用人单位让职工先签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职工的劳动合同,使很多“40、50”人员工作失去保障。 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雷运龙建议第九条增加第三款为“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或累计工作满10年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老职工的利益。 关注点: “裁50人才应说明”合理吗?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很多职工在工会网上留言,认为“50”这个数字容易让单位钻空子。 雷运龙建议将“裁员50人应向工会说明”改成“裁员3人就需要说明”,更有效地保护职工利益。而省经委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张集山则认为,裁员是企业的自主权利,“50人都不能由单位自己决定,企业的自主权就没办法得到落实”。 关注点: 自然解聘要不要给补偿?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雷运龙认为,“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不合理,会有损老职工利益。而华西集团的邓胜权认为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话,单位应该依据未履行的合同期限部分给予经济赔偿;如果是自然解聘的情形下就不应该有赔偿。 本报记者 赖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