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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明确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6:21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4月7日电“1年内累计3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责任。纠错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执法责任追究联系单》,并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对于海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过错,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检举、控告或人民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从本月起施行的《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及《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去年以来海关系统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了对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审核力度,对海关历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特

别是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先后废止了1200多份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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