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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业惯例”还是“无效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6:40 红网-湖南日报

  新华社记者 董学清 邓卫华

  一本并不起眼的产品用户手册最近在济南引发众多消费者质疑。

  针对日本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包含的“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济南消费者提出强烈质疑:相机在中国销售为何受日本法律管辖?这一条款到底是富士

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称的“行业惯例”,还是违背我国法律的“无效条款”?

  用户质疑: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

  最先较真的是济南市民马明晨。3月27日,他在济南银座商城购买了一款富士数码相机,但买回家读完相机用户手册,却不敢用它了。

  用户手册最后一页的“重要信息”栏里清楚地写道:“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

  最让马明晨不解的则是手册中“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表述。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他决定要弄个明白。马明晨告诉记者:“要向日本富士公司讨个说法,其一,将以前在我国已售出产品附带的光盘和手册全部召回;其二,目前附带同样光盘和手册正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富士相机全部停止销售。”

  更多接受采访的消费者则认为,富士(中国)应尽早修改用户手册中的不合理条款,并向消费者郑重道歉。

  富士辩称:遵循的是软件行业的惯例

  “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的相关条款,遵循的是软件行业通行的惯例。”记者致电总部位于上海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接受电话采访时这样答复。

  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日本富士独资子公司,全权负责富士数码相机在华业务。奚卓萍通过电子邮件给记者传来针对相关质疑的“郑重声明”,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声明说: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4月5日,富士(中国)还委托法律事务所对这一声明作出了进一步解释:由于富士数码相机附带的软件的所有人为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因此也只有这家位于日本的公司有权授予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可以选择管辖法律———也就是说,《用户许可协议》规定该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在我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专家回应:不符合国际法准则违背中国法律

  法律专家对富士(中国)的声明却并不认同。受访专家指出,在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国法律,出口到另一国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因而,富士(中国)之举既违背国际法准则也不符合中国法律。

  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研究部研究员武长海等专家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一款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此可见,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在我国注册登记,成为中国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必然受我国法律管辖,没有任何法外特权。

  对于“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的条款,武长海说,富士相机的这一条款属于强加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或可撤消的。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不能以协议中的条款免责。(据新华社济南4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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