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江苏推行三大类医检结果互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7:14 扬子晚报

  本报讯在昨天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中,对有关互认项目、互认适用范围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这标志着省卫生厅开始在全省推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这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不得重复检查项目有界定

  省卫生厅规定的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主要有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中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

  六种情形不受互认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

  平级医院之间互认

  省卫生厅对医疗机构间的互认适用范围也作了具体规定:同一地区的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以及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均应逐步组织试行互认工作。三级医院对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如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以认可,不再复查。省卫生厅还要求各地明确互认机构,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互认适用范围的要求,确定本地区范围内开展检查互认的医疗机构,并将医疗机构名单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示。(刘大颖)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