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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仲登一审被判徒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7:1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通讯员 陈海滨)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宁波市广播电视局局长赵仲登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仲登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现年65岁的被告人赵仲登原系宁波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党委书记、宁波大剧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仲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宁波大剧院建设开发过程中,为他人谋

取利益,先后在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非法收受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理赖野君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万元、美金2.66万元及手表一块、西服一套;在2003年、2004年、2005年春节期间,非法收受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王友才的财物计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仲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宁波大剧院工程系获得钱江杯的优质工程,被告人赵仲登的犯罪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且收受王友才的贿赂系被告人赵仲登主动交代,故对被告人赵仲登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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