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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摔伤房主工头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7:3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受雇为人盖房,不幸摔伤头部,为索要二次手术费用,伤者将房主和工头再次告上法院。

  2003年12月,房主邱某与工头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为邱某翻建二层楼房,费用为10500元。之后,张某便安排人员施工。2004年2月9日,张某安排陈某粉刷房屋外墙,双方讲定,干一天活付30元。当日下午6时许,陈某在粉刷二楼外墙时,脚手架突然倒塌,

陈某被重重摔下,致颅脑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同年4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邱某和工头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工头张某赔偿陈某6.2万余元。同年8月,陈某进行二次手术,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达9级伤残。为索要二次手术费用,陈某将房主、工头再次告上法院,索赔4万余元。

  经查,工头张某没有相应的资质,按规定不能从事村镇建房业务。雨花台区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房主邱某和工头张某共同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5541元。承办法官解释,按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郑冰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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