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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缘何与职工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9:45 东方网-劳动报

  原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职工以公司严重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无故克扣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超时加班工资等为由,先后于今年1、2月,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他们没想到,在几次开庭中,与他们对簿公堂的竟然是公司的工会主席王某。

  对此,王某一再辩解说:“我虽然是公司的工会主席,但还是公司的办公室主任,

是公司领导让我代表公司出庭的。”在第一次开庭后,职工对王某担任企业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过异议,但第二次开庭时,站在他们面前的仍然是王某。在整个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过程中,王某完全是在替公司说话,也无意从中调解。

  类似案例在本市已经出现过数起。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因为劳动争议对簿公堂,除了说明工会主席把自己放错了位置外,也凸现了目前一些企业工会干部的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等都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企业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提出意见进行协调处理;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合法的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然而目前,在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或改制企业,工会主席兼任企业行政职务,他们的工资是老板给的,行政职务是老板安排的,工会组织要独立开展工作,工会干部要真正为职工说话办事,可能会面临种种困难。但无论如何,工会干部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处理问题的责任。

  有关人士建议,尽管在工会主席兼职问题上,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上级工会组织在审批下级工会的组成人员时,应该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部分不能担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人选,应该拒绝批复。

  □记者韩建伟通讯员崔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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