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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小偷致其重伤 南宁一砖厂三值班男子分别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09:5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通讯员欧云略)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蒙日华、蒙福余、蒙肇廪抓住实施盗窃的小偷后,将其殴打致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蒙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蒙福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蒙肇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5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蒙日华等三人在南宁市三塘镇三塘村砖厂值班时,抓获

了在该厂实施盗窃的陆某、黄某,即将两人带至砖厂厨房内进行审讯。期间,蒙日华用脚踢及用膝盖顶陆某的左腹部,蒙福余使用铁棍捅陆某、黄某左侧身体,蒙肇廪则分别踢了陆某、黄某膝盖并打了几巴掌。经法医鉴定,陆某腹部损伤致脾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事发当日,蒙日华、蒙福余、蒙肇廪被羁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蒙日华、蒙福余、蒙肇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蒙日华、蒙福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蒙肇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给予其减轻处罚。鉴于三人是初犯、偶犯,且受害人到砖厂盗窃财物,对案件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亦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编辑:杨东作者:黄岸 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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