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捐项目不得转让或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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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10: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林洪浩通讯员沈卫红、段燕)改革开放以来,华侨、港澳同胞在广东省捐款赠物总额高达360亿元,但目前侨捐项目的监督管理却存在不少弊端,昨日在广州地区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动员大会上,广东省侨办主任吕伟雄指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侨捐项目是有受赠的愿望而无监管意识,有的让华侨一捐再捐,形成捐赠的“黑洞”,更有甚者竟然将侨捐项目挪为他用,或拿去银行抵押。为此,吕伟雄呼吁要像物价局、工商局对物价和商业行为进行管理一样,来加强对侨捐项目的管理。 昨日大会同时下发了《广州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要用两年时间对全市约25亿元的侨捐项目进行普查摸底,并指出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公益事业用途。 据不完全统计,从1978年到2005年,华侨、港澳同胞在广东省捐款赠物,总额折合人民币达360亿元,占全国侨捐总数的70%。如果连同建国以来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计算,总值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兴办公益事业项目3万多宗,捐建道路、桥梁、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项目逾2.4万个;建立各类公益事业基金会和基金近6000个。而广州是全省接受华侨捐赠最多的地区之一,20多年来广州的侨捐项目折合人民币达25亿元。 据悉,广州市从今年开始,亦将在全市范围内用两年时间做好侨捐项目的普查登记、确认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区、县级市侨务部门对辖区内各单位上报的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认真核查统计,并把普查综合的统计软盘和辖区内(含市属单位)500万元以上侨捐项目汇总统计报市侨办,市侨办对全市1000万元以上侨捐项目汇总后报省侨办备案。 同时,广州将在今年6月前建立健全侨捐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意见》指出,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意见》还明确,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应与所在区、县级市侨务部门签订《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使用责任书》。对因管理不完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侨捐项目监督存在四大弊端 ●维护侨捐项目的社会氛围不够; ●有受赠愿望而无监管的意识; ●监管缺位,侨捐项目挪作他用; ●侨捐资产变成了国有资产或被变卖为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