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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枪支使用 警察才可“敢于开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11:03 南方新闻网

  社论

  在严峻的治安形势下,4月4日,广州市有关领导指出,面对那些横行猖獗的“砍手党”,警察要“敢于开枪”,不开枪将是“民警的悲哀”。在各大门户网站围绕这一论题展开的调查中,赞成警察要“敢于开枪”的网友达到八成,但也有声音对赋予警察“敢于开枪”之权的说法持有疑虑,惟恐警察开枪权又被滥用。这其中,体现了民众对于城市治安状况

的关注与忧虑,也显示了警察士气需要鼓舞的现实。问题的核心之处,其实是这样两个旧问题: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警察何时开枪谁说了算?

  事实上,早在一个月前的省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立法议案,建议制订《广东省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警察开枪条件,设定免责事由,以维护警察的权益。

  警察的人身权益执法权益,当然是应该得到保障的。不过,作为国家强制机关,警察始终是力量庞大的强势群体。使用武器,打击犯罪,是国家赋予他们的专有权力。该权力一旦不受约束,甚至被滥用、误用,必将使公众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因此,警察适用警械、武器的条件,一直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定。

  近些年,由于类似杜书贵、刘德周等警察随意开枪酿成命案恶性事件的接连发生,公安部加大了对警枪使用的控制力度,除严格限定公务佩枪人员资格,明确佩枪时间、范围、场所外,还把部分城市的巡警佩枪,更换为杀伤力有限的转轮手枪。但是,在一些城市里,这种限定也走向另一极端,出现了不许一线民警佩枪,或者警察惟恐出事,临机不断,因不敢开枪而自身伤亡的事件。在广州、深圳等地,“两抢”恶性案件高发,民众中也颇有“乱世用重典”、增强警方震慑力的要求。

  可以说,引发警察“开枪权”关注与讨论的,既有警察的上述“弱势”维权主张,也有打击犯罪的技术考量。当然,少数极端事例,并不能掩盖警察群体实质上的“强势”,打击犯罪也未必应当将开枪视为唯一或者最后的手段。之所以会围绕警察开枪权出现种种的主张与争论,其实只在于我国相应的法规尚未建立起一套规范枪支使用的完整流程。

  1996年,国务院曾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该条例作为《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条件进行了规范。但从实践中看,却仍有一些模糊与疏漏。

  所谓模糊,是指部分用语不够明晰,给实践带来许多困惑。如开枪前的事先“警告”,究竟是指“口头警告”还是“鸣枪示警”?何谓无须警告的特定情形?“使用武器”,是该理解为“开枪射击”,还是“举枪瞄准”?所谓遗漏,是指条例未对警察何时拔枪、举枪的情形进行限制,而实践恰恰证明,大多数滥用枪支的行为,都是由随意拔枪、举枪引发的。

  所以,规范警察用枪,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建立有效的调查制度。按照美国的一项实证研究结果,拥有完善调查程序的警局,在每1000起案件中的开枪次数,只是缺乏调查程序警局的1/2。这也正是构建、完善调查程序的意义所在。

  在此方面,我们可更多借鉴香港警方经验。一旦出现警察开枪事件,应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在对口头警告情况、开枪理由、目标距离乃至现场能见度等一系列情形加以认定与分析后,得出科学结论,形成书面报告,据此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总之,加强枪支使用管理,及时修订约束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既是打击、震慑犯罪,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危之需要,本身也是对警察正常执法权益的保障。只有警察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有明确规范的预期,面对正在行凶的“砍手党”时,他们才能果断、准确地作出开枪或者不开枪的判断。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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