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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随意开挖将受处罚 新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12:00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以各种借口随意将道路“开膛破肚”,违章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车、摆摊,检查井、沟井盖破损、移位、丢失没人理……这些都是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今,随着《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即将出台,这些问题的管理都将在新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违规者将会受到处罚。

  近年来,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市政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现行的法规、

规章和行业规范在有些方面已相对滞后,尤其是某些方面的管理上出现了空白点和交叉点,部门间为各自利益相互掣肘或放任不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将我市市政设施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出台一部市政设施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我市地下管网的管理,由于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较为薄弱,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管理力度不足,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政出多门,不仅极大浪费城市公共资源,而且给市民的生活和商家的商业活动带来许多不便。针对这种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城镇建设工作委员会建议对地下管网如何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管理作出强制性规定,避免一些部门为其无序挖路行为频繁提出申请,甚至借口紧急抢险、抢修而先行破路,而主管部门批也难不批也难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市地下管网管理将有可能作为独立章节列入《条例》。

  据了解,《条例》仅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化管理地区。而“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检查井、沟井盖等各类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有关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等也都有可能作为明确规定列入《条例》中,而且违反这些规定除可能限期改正外,还将受到一定数额的罚款。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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