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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销售要遵守日本法律? 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遭我国消费者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12:4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济南4月7日电近日,针对日本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包含的“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济南消费者强烈质疑:相机在中国销售为何受日本法律管辖?

  用户质疑非法条款

  今年3月27日,济南市民马明晨在济南银座商城购买了一款富士F11数码相机,但买

回家读完相机用户手册,马明晨却不敢用它了。

  用户手册最后一页的“重要信息”栏里清楚地写道:“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

  最让马明晨不解的则是手册中“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表述。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马明晨决定要弄个明白。

  3月30日下午,马明晨告诉记者:“要向日本富士公司讨个说法,其一,将以前在我国已售出产品附带的光盘和手册全部召回;其二,目前附带同样光盘和手册的正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富士相机全部停止销售。”

  富士辩称这是惯例

  “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的相关条款,遵循的是软件行业通行的惯例。”3月30日,总部位于上海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这样答复。

  据该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介绍,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富士数码相机在华业务。“自2001年公司成立,‘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就一直在全中国范围内使用。”

  奚卓萍还声明说: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4月5日,富士(中国)委托法律事务所进一步解释说:由于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的软件的所有人为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因此也只有这家位于日本的公司有权授予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可以选择管辖法律——也就是说,《用户许可协议》规定该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在我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此外,富士(中国)还声明: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作出的承诺如有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之处,富士(中国)也将严格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

  富士没有法外特权

  法律专家对富士(中国)的声明却并不认同。受访专家指出,在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国法律,出口到另一国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因而,富士(中国)之举既违背国际法准则也不符合中国法律。

  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研究部研究员武长海分析说,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在我国注册登记,成为中国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必然受我国法律管辖,没有任何法外特权。而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显然与上述法律条款相违背。

  对于“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的条款,武长海说,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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