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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高考招生应废除地区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16:06 四川新闻网

  如果北京的考生真的考不过外地的考生,那么我们受全国纳税人支持的大学———尤其是受宪法平等原则约束的公立大学———不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个保护壁垒,来阻挡外地考分更高的学生来北京利用更优越的教育资源。

  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反映了高考招生中的地域歧视问题。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高考招生因各地录取指标不同而体现出相当大的录取分数线差别,而这些差别的理由

大都很难成立,因而我认为地区指标有抵触宪法平等原则之嫌。就拿北京大学2004年的招生计划来说,根据网上公开公布的资料,北京市考生的录取分数线是文科581分、理科628分,属于全国各地最低;相比之下,广东省考生的文理录取线都是825分,广西省考生的文理录取线则分别是860与825分。最高与最低录取线的差别竟达200多分甚至将近300分。对于一个考出800分成绩的考生来说,如果他是北京人——更准确地说,如果他的父母是北京人,那么北大的录取通知书很可能早已是囊中之物;但如果他的户籍是两广,那么他注定将名落孙山。当然,地区录取线差别如此之大的绝非北大一家;事实上,这是目前全国各大高校的普遍做法。考生自己所无法决定的户籍竟然对考生的命运发挥如此重大的影响,也就难怪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去尝试“高考移民”了。其实,如果是我们的招生制度直接导致了“高考移民”,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权利惩罚那些可以理解的“移民”行为呢?

  高考招生的地区指标及其所产生的巨大录取线差异,自然让我这个教宪法的联想起宪法第33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当然不应是单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大写的“法律”,而是指所有政府机构所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目前绝大部分高校是主要靠政府拨款的公立学校,无疑染上了“公”的色彩,因而其所执行的招生指标和录取线规定构成了宪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应遵守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用法学的专业术语来说,宪法第33条对于高校的录取线规定是“适用”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平等”呢?用平等保护的流行公式来表达,“平等”表示每个“处境类似”的人都应该享受类似的待遇。如果都是符合资格的考生,他们就高考而言的处境是大致类似的———事实上,在宪法眼里是严格相同的。对于他们来说,“平等”意味着获得录取的平等机会。如果北京考生的录取线是580,而广西考生的录取线是860,那么两者的机会显然是不平等的。

  当然,不平等未必就意味着构成了宪法所禁止的歧视。如果能为表面上的不平等提供宪法所能接受的理由,那么这种不平等是宪法允许的。因此,关键在于区别对待的理由究竟是什么。换个角度看,上述平等公式的一个关键词语是“处境类似”;对于处境并不类似的不同人群,显然不需要甚至不应该给予同样待遇或机会。如果区别对待的理由能够成立,那就表示不同人群的“处境”其实是不相同的。

  可以肯定的是,户籍本身并不能构成录取线差别的正当理由。北京考生并不能因为父母是北京居民或别的不相关因素就获得降低录取线的权利,广东或广西考生也不应“不幸”生在两广就得面临更高的门槛。在宪法面前,这种差别是完全任意的,因为一名考生的“处境”并不因为他户籍、出生地、父母身份等种种不相关因素而有任何不同。既然他们在宪法面前是平等的,他们也应该获得高考录取的平等机会;换句话说,针对他们的录取分数线应该是完全相同的。

  当然,和户籍相联系的可能相关的因素还是存在的。当地高校一般都对“地方子弟”在录取线上给予特殊照顾,而用来支持这种照顾的一个普遍理由是当地政府和纳税人对当地高校(譬如北京市政府对北大)提供了财政等方面的诸多支持,因而当地人的子弟似应理所当然地享受降分待遇。在我看来,这种理由恐怕是站不住脚的。毕竟,国家教育资源是极其有限的,不应被当作利益交换或人情交易的对象。如果地方政府确实对当地高校提供了财政上的支持,那么更适当的“回报”似乎是在按照同样标准录取后减免当地学生的学费。美国的州立大学就是这么做的,当地学生的学费通常只有外地学生的一半甚至更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学应该在录取标准上给予区别对待。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提出,政法大将按照各地人口比例分配录取指标。我认为这将是高考招生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然而,将人口作为分配录取指标的标准,是否就一定符合平等原则?人口多的地区是否就应该得到更多的进入政法大学习的机会?如果地区人口很多,但考分高的学生却不多,这种指标分配方法似乎仍然面临着平等和公正问题。如果施行这种制度,那么各地录取线还是将根据报考人数和考分情况而出现难以预测的差异。这不仅给本应客观公正的录取过程带来任意性,而且也仍未从根本上消除宪法所不容许的地区歧视———是的,看上去和各地人口成比例的“平等”分配仍然会构成歧视。可以断言,只要存在地区指标,就必然会产生地区录取线差别,就必然会涉嫌和宪法第33条平等原则相抵触。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取消高考招生的指标制度呢?

  可以预见,另一个反对废除的普遍理由是“不可行”,至少目前是如此。但废除地区指标究竟是否可行呢?我们不要过分“小看”自己了。其实,严格按照考分平等录取的制度早就在各大高校实施了——我们的研究生录取制度历来就是如此,并没有什么地区指标,当然也就不存在扰人的录取线差别了。我的问题是,如果硕士和博士录取能做到各地平等,为什么本科生录取就偏偏做不到?

  我们不能忘记的是,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任何公立大学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方院校,而是必须根据宪法平等原则对全国各地的考生自由开放、一视同仁。虽然单一制并不意味着各地“一刀切”(譬如各大高校可以对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的考生适当照顾),但是宪法平等原则禁止没有正当理由支撑的任意歧视。如果任何大学要对不同地区的考生规定不同的录取分数线,那么它就必须提出在宪法上过硬的理由。在我看来,这种理由似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使存在正当的目标,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非歧视或至少歧视程度更小的手段实现之。

  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这些概念在中国可以说是根深蒂固了。遗憾的是,在教育不断产业化的今天,大学录取制度却还是和公平竞争原则存在着惊人的差距。地区指标和录取线差异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而就和地方保护主义将损害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一样,它也将同样损害我们的教育和人才市场的发展,损害人才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损害这个国家的生产力和繁荣。我认为,现在是拆除大学教育壁垒的时候了。如果我们还能信得过高考作为衡量考生素质和潜力的标准,那么就让考分来决定考生的命运和前途。(如果信不过,那么就应该改变高考方式而不是维持地区歧视。)说白了,如果北京的考生真的考不过外地的考生,那么我们受全国纳税人支持的大学———尤其是受宪法平等原则约束的公立大学———不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个保护壁垒,来阻挡外地考分更高的学生来北京利用更优越的教育资源。不同的大学当然有不同的录取分数线,但是同一个大学必须在原则上对所有地区的考生规定相同的分数线,任何考生都不应该因其户籍等不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这是宪法第33条的基本承诺,也是生活在一个统一与平等国度的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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