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应查出报复“李文娟们”的幕后凶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18:00 光明网
惠铭生

  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没想到:这一举报,给她带来了两次被辞退、一次劳教的结局(《齐鲁晚报》3月29日)。

  李文娟是个悲剧式的人物,本来大学毕业的她有着令人羡慕的工作,就是因为举报

鞍山市国税局违法违规行为,她两次被辞退、一次劳教,至今还没有工作。但她也是值得尊敬的人物,在举报中,她虽然遭打击报复,但是她铁肩担正义,忠诚写人生。我们在对她的义举行为呐喊、鼓舞、为她的遭遇鸣不平的同时,不仅要问:谁报复李文娟的幕后真凶?

  李文娟没有违反工作纪律,更没有违法,她只是在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检举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正义的、合法的行为却屡屡遭到打击报复,两次被辞退、一次劳教、至今无工作,这些遭遇如同带血的鞭子抽打在李文娟——举报人的身上,也抽打在所有善良人的心灵。这个正不压邪的“鞭子”,只能让那些违法打击报复者在背后里偷笑,却让他们心怀正义的人、尤其是想要或正要举报的人心寒,而望而怯步。

  但是,我们在同情李文娟的同时,不应该忘记查找、惩处那打击报复者。李文娟两次无缘无故被辞退,以莫须有的名义被拘留,被劳教一年,人们不仅纳闷质问:是谁对举报人进行猖狂、嚣张的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李文娟被打击报复3年多,咋就没有人关注、查出谁是报复陷害李文娟的人呢?正义人屡造打击,作恶者逍遥法外,这何止是荒唐,也是对法律、对当今文明社会的嘲弄。

  近年来,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举报。那么,如何更多的公民参与举报,严厉打击各类腐败行为,我想,握国在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重视查出那些打击报复“李文娟们”的幕后真凶,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举报,才能威慑那些腐败分子。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