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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想入非非的十个“某”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0:06 红网

  4月8日《青岛早报》消息,6日,省工商局举行全省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10起被查处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被公布于众。医院内部商业贿赂触目惊心,在这10起商业典型贿赂案件中,医院“包揽”了6起,最高的违法所得达500多万元。

  新闻读到这里,笔者欣慰不已。商业贿赂让人深恶痛绝,如今一些单位进行商业贿赂被查处了,且被公布于众,实乃大快人心之举。可接着往下读新闻,笔者又失望不已。因

为我很想知道究竟是哪些单位在进行商业贿赂,然而报道并没有写明,而是以十个“某”字取而代之,比如青岛某医院,淄博某医院,临沂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等等,很是吊人胃口。

  新闻媒体是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媒介,是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凝聚人心的一支重要力量。而要真正发挥这些功能,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具体到曝光商业贿赂这则报道上,新闻媒体就应该告诉公众到底是哪些单位在进行商业贿赂,惟此,公众才可以运用舆论力量,采取“用脚投票”等举措让这些单位“改邪归正”。可是遗憾得很,在这里我们的媒体做得很不好。

  隐瞒这些单位的名称,读者是很不高兴的,在青岛新闻网上,网友们留言纷纷表示不知情的愤怒。这一点,应该是在新闻媒体意料之中的,毕竟在新闻报道方面它是行家里手。既然如此,那它为何还要刻意隐瞒呢?像众多网友一样,笔者不由自主的想入非非了———是有关部门给新闻媒体打了招呼,还是媒体本身与这些单位有利益纠葛,抑或是……究竟是何原因,笔者不得而知,但笔者知道,隐瞒事实了,读者很郁闷。

  笔者学的是新闻专业,在媒体实习过多次,知道新闻媒体在进行监督报道时存在种种阻力。很多时候,隐瞒事实,媒体也是迫不得已才为之的,那么,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力了。相关部门应该通过立法等措施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

  这方面深圳的经验就值得借鉴。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得通过,其中,赋予媒体采访权、建议权和人身保障权,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等条款成为最大的亮点。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社会舆论认为,《条例》为舆论监督撑起了“保护伞”,具有“破冰”意义。公众期待,其他地方也能有类似的法律法规,让它将报道中那些令人想入非非的“某”字赶尽杀绝。

稿源:红网 作者: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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