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拦截冤假错案要“诉诸上”也要“求诸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0:07 红网

  “最高法应用死刑复核程序拦截冤假错案。”4月1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如是说。在这个名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的研讨会上,国内刑法学界众多知名专家悉数出席。针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如何操作,从而真正实现“从慎杀到少杀”的问题,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抓住死刑复核权收回这一宝贵机会,带动刑事一审、二审程序的变革,长期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积弊将有可能得到化解。(《中国青年报》4月8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使死刑适用变得更加严肃、审慎,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这是一种司法公正“诉诸上”的努力,即希望由上级执法机关来进一步严格把好公正关。但是,在当前,要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拦截冤假错案,在“诉诸上”的同时,必须还“求诸下”,即向下寻求确保司法公正的动力和机制,具体地说,就是要加快培育基层民主,推动基层司法改革,更好地发挥基层一审、二审法院的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确实有利于拦截冤假错案。但是,客观上,中国地域辽阔,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可能人力、物力有限,更往往有“山高皇帝远”之虞,在掌握发生在地方上的某些案件的实际情况方面,有时候往往还不如低级、中级和高级等地方上的法院方便。并且,虽然美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时间平均是17年,最长可达30多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面,可以穷尽更多救济方法,但鉴于我国的国情,如果也设置如此之长的死刑复核程序,则将使得许多案件的公正来得更迟,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把握着死刑的最后一道关口,责任十分重大,一旦出错后果难以挽回,这使得其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慎之又慎,这就有可能造成一种效率与审慎的两难问题。所以,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不仅会让最高人民法院不堪重负,也难以真正做到彻底拦截冤假错案。

  因之,在“诉诸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同时,仍然要坚持不遗余力地推进基层司法改革,努力改善低级、中级、高级等各级法院以及地方上各级检察、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的司法效能,使它们能够更好地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士说:所有被冤枉的死刑犯都有个相同点,他们都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并且详细供述杀人的细节,但最终由于“死人复活”,证明这些供述都是虚假的。这些人为何都要供述一个要使自己面对死刑的虚假罪行?他们一定是受到刑讯逼供、生不如死才这样做的。可见,真正的冤假错案,往往是出在基层、出在地方上,是地方上、基层的司法被人钻了空子,没有把好关。所以,要防止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就必须使基层司法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善,能够尽可能地做到民主、公正。这不仅是可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死刑复核程序本质上应该只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这一权力只是意味着一种救济手段的完善,而案件的真正侦破、审判等职能行使仍然应该是基层各有关司法机构的职责,所以,这是一种司法责任的明晰。自然,只有明晰了司法责任,才有可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事实上,在当前,群众频繁上访等现象表明,许多冤假错案主要出在地方上、出在基层,而让群众失望的往往也是某些地方上的基层司法机构,因为群众上访表明他们对上层依然寄托信任和希望。所以,在“诉诸上”的同时,进一步“求诸下”,向基层司法要公正,这也是体现民主、顺应民心之举。客观上,当前某些地方上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源错综复杂,既有司法机构内部机制仍然不够完善、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方面的因素,也有“权大于法”等体制因素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因素的干扰。我们应该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体现中央追求司法公正的决心为契机,进一步大力推动基层司法改革,完善民主法制,严惩司法腐败,夯实司法公正的基础,更好地维护好社会秩序和百姓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稿源:红网 作者:邓清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