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48年 239元还是2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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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3: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记者袁勇)彭州已故市民刘述富48年前将239.19元作为股金,入股彭州市敖平茶旅合作商店(以下简称“敖平商店”)。如今,该商店被变卖55万元。作为惟一仅存的股东刘述富的合法继承人,刘述富之子刘期龙等5人状告敖平商店,要求其支付已故父亲的股金及增值金12万元。彭州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敖平商店赔偿刘期龙等5人原始股金239.19元现金,同时承担此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765元人民币。刘期龙等人表示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原告起诉:入股48年增值533倍? 刘期龙诉称:他父亲刘述富于1958年和他人入股敖平商店后,其他人的股金都先后领走,仅剩下刘述富股金。他认为,敖平商店对该单位职工依照政策全部解决落实相关费用后,剩下的钱应为刘述富入股的股金及增值成果。为此,他曾多次找到敖平商店要这笔钱,但双方协商未果。据他们计算,239.19元股金经过48年后已增值533倍,故提出12万元的索赔金额。 被告庭辩:集体单位不存在股金增值 敖平商店辩称刘述富曾入股239.19元是事实。但敖平商店不是合股企业,其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敖平商店变卖房产款不属于股金增值。此外,敖平商店每年向刘述富支付了股息,一直到2003年。 法院:判赔原始股金 3月21日,彭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民事争议,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不能以现有的政策法规和民法原理去套历史政治性民事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刘期龙等人应当继承其父拥有的239.19元股金,但其要求赔付股金增值金额,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