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人员灵活就业缴社保可获2/3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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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4:01 重庆晚报 |
本报讯今年起,我市灵活就业“4050”人员,只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保的,政府按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2/3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以下三类对象可申请补贴: 第一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 第二类: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就业并参加社保的; 第三类: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社区性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并缴纳社保费的。 《通知》规定,“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保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三分之二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但“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可按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期限相应延长。 (记者 邓全伦)网络编辑:甘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