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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妻子”状告丈夫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09:26 武汉晚报

  汉网消息 本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青苑)青山一妇女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后该妇女反诉丈夫不尽扶养义务,要求丈夫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昨日记者获悉,青山法院近日再次作出判决:其丈夫必须每月支付妻子生活费并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今年30岁的阿芳(化名)家住青山红卫路,2000年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

,现下岗,法院查明,从2002年起,夫妻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多方面原因,阿芳夜不能眠,经医院确诊为“分裂性障碍”,此后被武汉精神卫生中心检查为“心理状态中度异常”。

  丈夫要求离婚未获准后,阿芳在其法定监护人父亲的帮助下,于今年2月10日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胡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每月提供生活费和租房费共800元,并支付其生病期间的医疗费20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照顾的义务,胡某应在婚姻存续期内以自己的经济能力承担扶养妻子的责任,法院由此判决:胡某每月给付阿芳扶养费400元并一次性担负妻子的医药费2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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