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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可以“宽赦”投资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18:00 光明网
金海燕

  合肥市交通局规定,在处理涉及外来投资者的行政执法案件中,城市交通执法人员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外来投资者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应批评教育后免于处罚放行。该局同时规定,对车辆涉嫌无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和非法改装等重大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当场取得确凿证据,对无法取证、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充分的,不得实施处罚。《新安晚报》在刊登这条消息时,用的标题就是“交通执法‘宽赦’外来投资者”。

  交通执法,作为行政执法者的交通部门,当然要严格依法而“执”,既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严惩,也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宽赦”。记得在改革开放之初,传媒上经常讨论的一个题目叫做“是权大,还是法大”,通过若干年的讨论。终于让我们明白,我们不仅要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中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今竟然公开下发红头文件,规定法律必须对外来投资者“宽赦”,虽然不是刑事案件,虽然只是交通违法违规,但此风一开,以后是不是还要进行一次“是钱大,还是法大”的大讨论?

  有关部门可能会说,我们所说的“免于处罚放行”,只是指那些“轻微的违规行为”,或是“无法取证、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充分的”“重大违规行为”,当然,对于这样的违规行为确实可以适当“宽赦”,但是,这样的“宽赦”决不能只是针对“外来投资者”,而是应当一视同仁于每个公民。然而,合肥市交通局的规定却明确这只是对外来投资者的措施,很明白,如果是本地投资者,并不在“宽赦”之列,至于普通百姓,恐怕更在“严惩”之列。这样的理解,相信决不是瞎猜测,因为不仅规定明确了“宽赦”的对象只是外来投资者,而且如果这样的“宽赦”属于依法办事,而且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再一本正经地发布这样的规定,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要吸引外来投资者前来投资,当然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然而,投资环境的改善,决不能以放弃依法办事为代价。其实,一个严格执法的法治环境,才能孕育一个公平的市场,才是守法的企业家最可放心投资的地方,以放弃严格执法来“改善投资环境”,未必能得到外来投资者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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