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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岂能让证人一开口就遭遇八面埋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18:00 光明网
邓海建

  一个社会对证人的保护,大抵等同于保护着社会正义。3月29日《新京报》消息:民工死于同仁医院案开审,保安作证后被要求离职。昨天上午,目睹王建民死在同仁医院全过程的祁利刚出庭作证。当天下午,身为东城区王府井大街派出所保安的他被告知离开工作岗位,“自己找地方”。

  一个法制社会,没有证人作证便难有诉讼,而没有证人保护则没有证言。因此,英

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告诫说:“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当眼下公安部门正遭遇“证人荒”的时候、当许多案子都有目击证人却少有人会主动站出来作证的时候,出于道义良心和公民责任的“正义成本”怎么竟然成了证人不能承受之重?身为保安的祁利刚说:“说句真话,代价可能很大。”是的,他说真话的代价就是“自己找地方”,尽管可以有万千借口掩饰搪塞,但我们看到了:选择作证,竟要付出高风险的成本。与其说我们此般关注一个保安的命运,不如说我们更关注的是社会为证人埋单了多少的“正义成本”、此后我们还敢不敢为真相作证?

  首先,法律不能先开个“空头支票”政府再当“甩手掌柜”。证人是国家的证人,而非当事人的证人,证人之所以作证,是对国家尽义务,若仅对当事人而言,证人本身并不存在为其作证的法理基础。正因如此,保护证人是一种国家责任。现实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条款,但由于可操作性缺位,在司法实践中成为“空头支票”,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事件时有发生,“正义成本”被违法成本不断递加累进。从国家责任而言,证人出庭作证影响工作、收入、乃至安全和生命,如何对证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成本进行事实的弥补,政府也缺乏明确的规定。于是作证成了作证者的墓志铭,打击成了打击者的通行证。从某种意义上看,祁利刚的去职只是又一次值得警醒的翻版罢了。

  其次,证人保护制度和保护机构不能一直是姗姗来迟。我们过于强调《宪法》里的规定:证人有举证的义务,在国家天经地义地“笑纳”了这一义务之后,对于举报人、证人或者线人的权益却鲜有考虑,最基层的制度救济反而被推委到法律大而无当的条文之中,而我们迫切需要的是一系列可操作性的制度来平衡社会正义和个人权益;从保护机构而言,根据刑诉法规定,我国证人保护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但多机关保护的缺点是“人人都是责任人”又“人人都不是责任人”,最后谁也没有尽到保护证人的“全职义务”——而美国司法部专门设有证人安全处负责《证人安全方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也成立了保护证人专组,这对我们不能不说是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的。

  我们还记得《蒸发密令》里斯瓦辛格扮演的专职保护证人的联邦特工,说“你为国家冒着生命危险,警方应该保护你”。是的,法律的权威不在于枪炮、而在于民众的信守、无人能够违反规则而不受制裁。谁该为证人的“正义成本”埋单呢?我以为,这个埋单的主体无论是谁,些须的保护成本就能带来整个法律秩序的规整也是符合经济规则的吧。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马歇尔项目”把后果说得很可怕——“没有它,证人在审判结束以后就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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