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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失地农民得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1:38 燕赵都市报

  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从4月6日起,邢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并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发展催生农民养老

  据悉,近几年邢台市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该市目前已有17余万被征地农民,

并且依然在增长,并且目前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尚不足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因此,社会保险保障安置便被催生出来。

  社会保险安置是指在征地补偿中,不再向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而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保障范围及对象

  在邢台全市范围内,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不足0.4亩,县(市)不足0.6亩(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0.4亩、县(市、区)0.6亩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可参照相关规定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享受条件和标准

  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规定缴足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年龄每相差1岁,到达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桥东区、桥西区和高开区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50元;清河县、沙河市被征地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为120元;其他县、市被征地人员领取养老金为每月10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保险基金的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政府承担部分由收缴土地出让金的同级财政拨付;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原则上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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