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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重组鼓励民资参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3:00 北京晨报

  银监会: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 张建平)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有关中国银行业机构的重组改造,民营资本进入中国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唐双宁9日在北京大学民营企业投资与发展论坛上

发表演讲时作出上述表示。

  近些年来,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议论较多。“作为中国银行业的最高监管机构,银监会有必要作一个负责任的回应。银监会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总的态度是:区分两种准入,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唐双宁说。

  “银行机构的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资本准入上,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已出现了一大批民营资本参股甚至控股的商业银行。至于有的银行目前没有民营资本,那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不是法律上的障碍。”

  唐双宁表示,在资本准入问题上,监管机构注重两条原则:第一,相关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第二,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只有精通银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银行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民营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地成为高级管理人员。”

  唐双宁说,在机构准入上,监管机构一直持审慎态度。但这并不是针对民营资本,而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目前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熟悉银行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十分紧缺等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机构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必须慎重。”

  新闻链接

  ●法律无禁止性规定

  据介绍,目前,在银监会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中,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设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历来都是这类机构资本金的重要来源;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均没有限制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规定。

  ●11大银行

  民营股占比提高

  截至去年末,据对1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统计,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外资股及民营股的占比分别为23.95%、30.79%、14.33%、12.07%;2002年至2005年,民营股增加65.54亿股,增长率为144.9%,民营股占比增长1.24%,而同期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的占比分别下降0.7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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