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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查验居民身份证岂能随意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6:00 光明网
毛立新

  自1999年公安机关推行“网上追逃”以来,在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查验身份证,就成为警方查缉逃犯的一种常规做法。但自200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实施后,该举动的合法性就屡遭公众质疑。对此,湖南籍法学博士、宪法学学者陈杰人认为这是执法部门奉行“有罪推定”的表现,是违法之举,并多次和铁路警察较上了劲。(潇湘晨报3月29日)

  从法律及法理的角度看,陈博士如此较真,确实有其充分根据。在法律上,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只有在符合“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等四种情形时,警察才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而在执法实践中,警方动辄突破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所谓“地毯式”、“拉网式”的“普查”。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说是“违法”实不为过。

  在法理上,根据“无罪推定”这一法治原则,除非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表明某人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否则执法机关就不能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因而,在各国立法中,均要求警方在采取盘查等执法措施时,必须具有“合理的怀疑”、“正当的根据”等,而绝非可以不加辨别、为所欲为。铁路警方所采取的大范围查验身份证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所有旅客都纳入了“违法犯罪嫌疑”之列。因而,说是“有罪推定”未尝不可。

  实际上,对上述问题,警方并非没有察觉,这从警方与陈博士多次发生“短兵相接”,而最终均以妥协告终就看得出来。但问题是,迄今为止,警方并没有放弃或改进这种做法的意图。在警方眼里,这仍然是一种发现、抓获逃犯的有效手段,是开展“网上追逃”、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在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警方显然选择了前者。

  这种选择并非没有代价。执法者突破法律界线随意执法,不仅侵犯公民权利,同时还直接损及自身的信誉和形象。近年来,警察执法权威下降,袭警案件多发,不能不说与此有关。因而,建议警方增强法治观念,切实改进查验身份证的执法方式。比如,要严格限制查验的条件和对象,主动向旅客说明查验的理由,对因查验时间过长而导致火车延误等物质损失的要予以补偿等。如此,才能树立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其执法活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警民之间的和谐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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